公安机关所有笔录调查完了多久提交检察院
时间:2023-03-15 15:22:52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哦,日常工作,简单聊两句。

7天的批捕案,时间其实很紧,因为节假日也是算在这7天里面,所以实际上我们只有5天的时间来办理批捕案件。

再加上有其他可能马上就要到期的案件以及各种会议,实际办理的时间就更短。

那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一般是如何办理这个案子呢?

1.简单熟悉案情每天在下班之前,我都会习惯性地点开案件系统,看一下有没有新收案,如果有的话,点进去看一下简单的案情描述。因为案件管理中心在收案的时候都会简单把案由、犯罪嫌疑人姓名、公安机关呈请批准逮捕书扫描到案情简介中。

简单看案情主要是先判断这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案件。

在检察官的眼中,批捕案件分为3类:有罪可捕,可捕可不捕,无罪或存疑不捕案件。

可捕案件轻松,可能不捕的案件就要小心了。

而如果是30天案,就更得小心。

因为能够被刑事拘留30天才呈捕,只有3种可能性:

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

多次作案,说明可能案件事实多,比如盗窃多宗的,案件事实一多,要看的案卷就多,要看的案卷一多,花的时间就多。

流窜作案,也可以说明案件事实至少有2件以上。

结伙作案,三人以上作案才算是结伙。

所以,拘留30天后的呈捕案件,一般来说,相对会麻烦一点。

如果是案情简介看不出来,那就得看卷了。

案卷一般是第二天才会到检察官的案前。

2.阅卷真正看到了案卷,才算正式办理。

一般来说,要先看呈请批捕书,这是公安写的,这里有简要的案件事实和经过。

看完心里有了基本的框架,有经验的检察官就会知道案子的重点应该在哪些问题上。

所以阅卷也会相对有重点一些。

案件的事实大致可以分为程序和事实两个部分。

但批捕阶段的重点,一般都在事实上。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捕案件主要围绕“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核心问题上。

所以,有两个层次的重点:

第一,公安移送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

第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如果前面这两点都打√,都是肯定的话,那这个案件就简单了。

所以,阅卷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如果阅卷之后发现前面这两点其中至少有一点有疑问,那么这个案子就会有点麻烦。

3.提审犯罪嫌疑人。阅完卷之后,一般有两个结果:

一是认为本案构成犯罪,证据充分。

二是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充分。

第一种情况,接下来要考虑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

如果是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不考虑取保候审,打定主意逮捕,那么就可以直接制作审查报告准备结案了。

如果是觉得案件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还能拯救一下,可以不捕,那么就得准备一些其他的工作了,比如考虑是否接触被害人、是否促成双方和解等等,不过在此之前,首先,就是要准备去提审犯罪嫌疑人。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提审!

提审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情,也可以单纯去观察一下这个人的认罪态度怎样,如果觉得此人态度恶劣,可能一个转念,就决定逮捕了。

因为目前逮捕和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权力,可以说是在经办检察官的手中!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充分,同样,也是必须要提审的。

但是此时提审的重点就不是看态度这么简单了,还是要询问很多案件的具体细节,这时候做的笔录可能会比较长。

遇到这种情况,可能面对两个后果:一是无罪。二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在作出这个结论之前,则必须要先反复和公安机关沟通,看是否还有证据未补齐,或者他们是否还可能补充到证据。

无罪问题主要是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

证据不足问题主要就是侦查问题。

除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其他的2种不批准逮捕都需要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但是检察官联席会议并没有最终决定权。

如果检察官联席会议决定不批准逮捕,还得呈副检察长审批,甚至特殊情况下还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领导也可以否决检察官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直接批复决定逮捕。

只是此时逮捕后的责任就是领导自己承担。

除了以上说的情形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还有一种情形,检察官也必须提审犯罪嫌疑人。

那就是犯罪嫌疑人提出要面见检察官。

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后,按照程序规定,会送给犯罪嫌疑人一堆的权利义务告知文书,这些文书一般是书记员来负责,检察官是不用管的。

但是这堆文书中有一份听取意见告知书,这份告知书后面会附一张空白纸,是给犯罪嫌疑人自由发挥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这张纸上写一句,我要面见检察官,那检察官无论多么不想见,都得见!

这时候检察官是没得选的,即使心中已经有了决定。

4.制作审查报告每一个案件都要制作审查报告的,批捕案件也不例外,报告内容包括摘录案件主要证据,定性分析,证据分析以及结论依据等等。

此外,由于检察院还有监督公安机关的职能,还需要分析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没有违法。

5.听取律师意见在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那么还有听取律师意见这一环节。

有些负责任的律师,会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意见,这时候检察官也是不能拒绝的,得抽时间出来听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存档。

有些律师则是直接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书。

而有些律师,则是从头到尾只言片语都没见过。

更有些离谱的,可能在第七天提交法律意见书,这时候可能决定都已经作出来了。这份法律意见就很尴尬了,既起不到给检察官参考的作用,还要在形式上表示我听了你的意见了。

因为关于律师意见,是要记录在案,并写进审查报告的,检察官还得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在报告中进行分析,说明采纳和不采纳的理由。

6.出案出案就是作出决定送交公安执行。

首先就是作出决定,现在程序操作都在系统里面。先制作审查报告,并生成审批表,在经过有权限的检察官的系统里面操作同意后,系统会识别你有没有权限进入到下一步生成正式法律文书的阶段。

根据决定的内容生成正式法律文书,也就是《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此外还有《继续侦查意见书》,把检察院认为还需要查的东西一并盖章移送给公安机关。

盖章用印以及送达这些,就由书记员负责了,公安每天会派一个人固定来收这些文书,然后回去执行。

所以公安几乎每天都要加班的,因为这些文书他们拿回去还得转化成他们自己的文书。而检察院往往是最后一天的下班前才出最后的文书。

拿着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就可以申请《逮捕证》,然后再送进看守所给犯罪嫌疑人签名。

如果是不批准逮捕,公安还得急急忙忙找一个担保人来办取保候审手续。

这其中想想都知道很繁琐,但没办法,走完上面那些程序,时间经常很赶。

所以有些公安为了工作方便,希望检察院提前告知公安结果,但是后来发现有些公安会利用这个信息差做一些不好的事,所以这条路就封死了。

这也客观上确实加重了公安人员的工作负担。

但对检察院来说,把批准逮捕决定书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交给公安签收了之后,相当于案件已经办完了。

以上是一般的流程,具体的,可以买两本书来收藏收藏,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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