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一般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但是因为产品责任导致受害人遭到身体损害的,那么也属于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此时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侵犯了人身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区别
1.产品责任纠纷系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2.产品质量不合格引发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指一方违约而发生的违约损害赔偿案件;
3.确定案由属于法院审判权的范围,因为法律适用属于审判权范围,而非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能够影响着法律适用,但不能决定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产品责任免责事由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的,生产者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产品的生产者虽不承担产品责任,但仍然要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产品的生产者免予承担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将产品投入流通包括销售、出租、赠与产品或在产品上设定抵押、质押等形式。
2.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民事责任,如果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说明产品缺陷的产生完全与产品的生产者无关,根据民法自己责任的精神,生产者自然不应当为他人的行为负责,因此生产者应当免责。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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