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公开。法律是国家认可或制定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废止的前提,是公民权利义务得以确认的法定形式。为此,人人应该知晓、熟悉法律保护哪些行为,允许哪些行为,反对、禁止哪些行为,从而也就真正获得了自由。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不做法律禁止的一切事情。如果没有法律就没有规范,缺乏准绳,会使公民无所适从。制定了法律不予公布,不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掌握,等于没有法律。所以法律应公布,而且应利用一切宣传机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这是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2.行政主体公开。社会需要有序,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没有保障。正如**斯鸠所说:“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需要政府,需要管理。我们的人民政府和由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进行全方位的管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复杂性、多变性,决定了行政管理的主体庞大,分工精细,否则难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发展。然而,庞大的机构和精细的分工却给相对人带来很多不便和麻烦,由于相对人搞不清机关内部的业务分工,不知哪一类业务事项到哪一个地方找哪一机关办理,结果东找西窜,到处碰壁,产生“衙门”难进的感觉。所以应该公布行政主体,公布行政主体的职责分工,公布各职能机关的办公地点、内部职责的再分工。这样既方便相对人,提高行政效能,又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
3.程序公开。现代法治国家行为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包括行政主体的职权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行政程序是有效行政的正确轨道,是依法行政的“导航仪”,重要保障。而且,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违反程序本身就违法。在美国,行政法的专家们普遍认为,行政法说到底就是行政程序法;程序跟结果相比,程序更为重要。现代法治国家无不重视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行政程序。不少国家制定实施了行政程序法,使依法行政确实建立在有法可依、程序可循的基础上。说明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是缺一不可的。和法律规范必须公开一样,依法制定的程序作为必须遵循的规则,同样必须公开。只有公开公布的程序才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约束力,程序公开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容。
4.办事结果公开。依法治国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只能根据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行使羁束行为。“法律绝对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一切都按严格的规则办事,既不可能也不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同时用同一标准对待不同的人和不同的事,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只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才能更好实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缺的。然而,自由裁量权的专断和滥用也是很容易发生的。自由裁量权的专断和滥用可使权力异化,变成以权谋私的手段、滋生腐败的温床。所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必须有纯正的动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为此,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公开自由裁量行为,公开办事结果,把行政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专断和滥用的自由裁量权没有藏匿之处。这是廉政建设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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