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涵盖哪些基本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涵盖如下基本要素:
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方面,行政程序合法;
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做如下处理: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为:
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给付。
4.行政奖励。
5.行政裁决。
6.行政处罚。
7.行政确认。
8.行政许可。
9.行政强制措施。
10.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n(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n(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n(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n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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