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5.申请时没有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条件由当地政府分类分层次确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其他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受理机构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参照当地其他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办法执行。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原则,由业主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统一配租,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对象分类配租,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根据配租方案,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评分、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并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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