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属于第(一)、(二)类对象的,单身人士年龄需在28周岁以上);在当地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在农村工作的教师、医护人员、农技人员)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当地(海曙、江东、江北区视为同一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
2、申请前12个月(或上年度,下同)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近5年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或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
(三)外来务工人员
1、获得国家、本省、本市及本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国家、本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或者根据《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9〕192号)规定原属于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现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具有国家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引进人才
1、引进落户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2、引进落户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本市工作满3年且非机关、事业编制的人才。
南京保障房申请条件
(1)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2)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3)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
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2)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3)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4)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
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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