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时间:2023-05-07 17:53:53 1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本市辖区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招用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受理事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3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籍、住址、电话号码(二)用人单位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三)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的派出单位名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有关劳动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公函;代理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开庭的理由: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日期和地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退庭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与调解: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并督促双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作出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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