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比例不低于…..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20:02:28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比例不低于什么规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结算总额的3%,这也是《结算保证金通知书》的要求。“旧办法”不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只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实施。在实践中,虽然大多数工程项目的质保金预留比例不超过5%,最新规定的工程项目质保金预留比例为3%,但对于一些新建或高风险的工程项目,发包人仍将保留较大比例的质保金作为本工程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建筑业中,许多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人的净利润不到5%,储备过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无疑会使承包人承受过大的资金压力。而且,工程质量保证金本质上不是保证成本,而是一种保证措施。为此,《办法》在限制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同时,实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预留的保函,并规定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结算总额的5%项目价格。这将大大减轻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压力和负担。相关知识: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变更。实践中,建设单位往往有意无意地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挂钩,并要求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才能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是,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工程的最低质量保证期、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质保金要到工程寿命结束后才能收回,这对承包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也在质保金的返还上引发了不少纠纷。

2。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竣工前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清理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通知》中规定,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不得在履约保证基金先行支付的同时预留;采用其他保证方式时,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旧办法的原规定。根据《办法》规定,社会投资项目采取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开发商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虽然旧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基金托管也有类似规定,但该办法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督,使工程质量保证基金专款专用,避免质量保证基金迟延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扣留工程质量保证基金的情况,造成施工企业权益受损。然而,由于这一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能否在实践中顺利被接受并不乐观。因此,目前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比例不低于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不超过2年,大大减轻了施工人员的压力,这也是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个项目的建设都需要依法进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本公司的专业律师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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