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规定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降低到3%2017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本措施,要求履行减轻企业负担的承诺全年以万亿元计。会议确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设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相关政策解读。工程竣工前已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定金。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退押金申请后14天内,按合同内容与承包人核实。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不退还定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退押金申请后14日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押金申请。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开发商和承包人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实行银行担保制度的,承包人可以用银行担保代替预留保证金。对于预留保证金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按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预留保证金的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由此可以看出,国家确实降低了质保金的比例,这更有利于企业的工程建设,进一步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也会给工程质量带来连锁反应。希望大家能对相关政策解读有个清晰的认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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