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新的降费措施,决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据初步测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占建筑业营业收入的3.2%。按2016年全国建筑业营业收入约17万亿元计算,工程质量保证金约5400亿元。此次降费后,保证金预留上限将由5%降至3%,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2100亿元左右。根据修订后的办法,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退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保证金预留及退还方式;保证金预留比例及期限;保证金是否计息,如计息、计息方法等,该方法特别强调,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为了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的缺陷,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从上述规定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基金和保证金与同性质的费用具有相同的功能。由于质保金与质保期相对应,而质保金又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质保金或质保金的返还时间存在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在此期间,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保留期,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时,发包人应将押金退还承包人。由于保修期不同,保修期比缺陷责任期长。因此,双方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工程验收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退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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