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8年5月,9岁的小宇按照体育老师要求在操场进行跑步。不料,在跑步过程中倒地致门牙牙冠折断,须多次复查修复。小宇的医疗费经商业保险自行报销了一部分,经学校的校方责任险只报销了600多元。为解决其余部分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小宇将学校诉至法院。
被告学校在法庭上承认操场未铺设塑胶跑道,地面存在个别坑洼现象,但小宇在上体育课期间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学校在发生事故后也积极进行了处理,所以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跑道不平,未保证场地安全,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学校赔偿小宇各项经济损失2161元。
法官说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场所,并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进行经常性地维护和管理是学校的职责和义务。
如果因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设备设施陈旧、老化,年久失修、未及时修复或拆除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