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受伤,学校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校需要认真对待学生在校外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如果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受伤,并且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家长在校外活动受伤,学校该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在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学校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区分。
首先,如果是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学校在活动前已经对活动安全进行了提醒和指导,学生和家长也已知悉活动的安全措施,因此学校在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是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但学校在活动前未对学生进行提醒和指导,或者未告知学生和家长活动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如果是学生自行组织或参加的学生校外活动,学校虽不直接组织活动,但知晓活动情况,并且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因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如果是学生在活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导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在外活动受伤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如果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提醒和指导,并且学生和家长已知悉活动的安全措施,那么学校不承担责任。而如果学校未对学生进行提醒和指导,或者未告知学生和家长活动的安全措施,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学校在外活动受伤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分。合理区分责任,有助于维护校园安全,保护学生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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