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素材,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生育子女。具体来说,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如有子女被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但能在医学上被认为是能够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确定了符合条件的情况,经批准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再生育子女:1、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如有子女被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但能在医学上被认为是能够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生 育 法 新 动 向 : 符 合 条 件 可 再 生 育 子 女
根据提供的条件,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6.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7.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8. 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0. 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11. 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2.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1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而根据提供的另一个回复短文,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条件的夫妻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 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 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 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 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 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根据提供的条件,符合任意一种的夫妻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需注意,不同情况下的再生育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咨询和办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删除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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