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的比较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形式。它与隐名合伙均是由中世纪的康美达契约发展而来,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一方负有限责任,另一方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均对他人的营业出资,而参与其利益的分配。但两者之间又有不同:
(1)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2)隐名合伙的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财产为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有。
(3)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两合公司双方都出名。
(4)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可不出资;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必须出资。
(5)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两合公司各股东按其责任的无限或有限,对债权人直接负责。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中与之相似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一般认为,两者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只是大陆法中两合公司被赋予了法人资格,而英美法中有限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两者尽管法律特征相似,但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由于两合公司不仅设立复杂,而且公司的治理机构也相当复杂,而以合伙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不仅设立简单,且有限合伙的运作一般按照合伙协议进行,灵活性很强,更为关键的是有限合伙具有公司所不能比拟的纳税上的优势。因此两合公司至今数量很少,甚至有些国家根本不承认两合公司的存在,而有限合伙在英美国家特别是在美国却被广泛采纳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全文5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