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合伙人转让有效吗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查看原文
2隐名合伙人承担对外债务吗
在对外债务的承担上,隐名合伙人则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各国法律的惯例。但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各国法律均有例外规定。...查看原文
3隐性合伙人是否有请求权
有请求权。请求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最基本权利,请求权是提起诉讼的基石和实现胜诉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 从本质来看,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相对人提出请求,只能基于债权或物权或其它一定的法律关系,对相对人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体现为相对性、请求性; 而胜诉权则是通过法院对其提出的请求权,依法定程序进行审视、考量、思辨,并最终获得支持和确认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世性、排他性。所以说,性合伙人是有请求权的,在法律上也会得到支持和保护。...查看原文
4什么是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的比较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形式。它与隐名合伙均是由中世纪的"康美达"契约发展而来,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一方负有限责任,另一方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均对他人的营业出资,而参与其利益的分配。但两者之间又有不同:(1)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如《法国民法典》第1871条明确规定隐名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两合公司为法人。(2)隐名合伙的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财产为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有。(3)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两合公司双方都出名。(4)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可不出资;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必须出资。(5)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两合公司各股东按其责任的无限或有限,对债权人直接负责。两合公司是大陆法系的概念,英美法中与之相似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一般认为,两者具有相似的法律特征,只是大陆法中两合公司被赋予了法人资格,而英美法中有限合伙不具备法人资格。两者尽管法律特征相似,但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由于两合公司不仅设立复杂,而且公司的治理机构也相当复杂,而以合伙形式存在的有限合伙不仅...查看原文
5隐名合伙人有何特征
隐名合伙是合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我国法学理论界对隐名合伙的观点有各种争议,那么合伙隐名合伙区别于普通合伙的特征是什么呢?《法国民法典》第1871条规定:合伙人得约定不进行注册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合伙被称为隐名合伙。此种合伙并非法人,亦无需经公告。此种合伙得以一切方式证明。德国法、日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它们是规定在商法典之中。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00条规定:称隐名合伙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受其营业所生之利益,及分担其所生损失之契约。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隐名合伙作了规定,但人们对隐名合伙的概念、实质、法律地位却存在分歧。我国学术界对隐名合伙也存在着各种认识和解释,主要观点有:其一,隐名合伙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受其利益的契约。营业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出资一方称为稳名合伙人。其二,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进行投资,分享利益,责任时所采取的企业经营方式,契约当事人一方称稳名合伙人,他方称出名合伙人。其三,隐名合伙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并分享利益。该出资划入经营...查看原文
6隐名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介绍了隐名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收益。收益权是隐名合伙人最主要的权利。隐名合伙人的收益一般应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确定。(一)隐名合伙人的主要权利1、合伙利益的收益权。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收益。收益权是隐名合伙人最主要的权利。隐名合伙人的收益一般应按约定或出资比例确定。2、合伙事务检查权。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检查权,但这种检查权不能像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有权随时检查合伙事务和查阅账簿或资料。而隐名合伙人享有的检查权以必要为限度,并且不能以该权利来约束合伙事务的执行。同时.隐名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没有表决权。(二)隐名合伙人的主要义务1、出资的义务。隐名合伙人应依约定以货币和实物出资。而不能像一般合伙合同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或信誉出资。因为隐名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第三人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劳务和信誉出资已成为不必要。隐名合伙出资转移的财产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我们认为应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地说,出资为货币或动产,应视为转移财产所有权;若出资为不动产,则应视为转移财产的使用权。对于以特殊财产出资,则应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来决定转移财...查看原文
7隐名合伙人与一般合伙人的区别
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是两种不同的合伙形式。在出资财产的性质与归属方面,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隐名合伙中,则是由隐名合伙人向显名合伙人出资,在名义上这些财产是归显名合伙人所有的。在主体资格方面,一般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对第三人都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而在隐名合伙中,只有显名合伙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与义务(特别约定的除外);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一般不得执行合伙业务,也没有表决权,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无权干涉合伙的终止等,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在承担责任的程度与范围方面,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对外所负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隐名合伙中,显名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则仅以出资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超过其出资部分的债务,隐名合伙人不予负责。因此,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在出资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主体资格方面、权利义务方面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与范围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九条 ...查看原文
8隐名合伙人退股资金如何清算
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一、隐名合伙人退股其一,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其二,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二、隐名合伙人退股资金如何清算公司的清算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另一种是法定清算。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法定清算,基本的任务和目的都是了结公司的现有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分派剩余的财产,都是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的。不过法定清算受法院监督更为严格。简介:根据证券法规定,除因合并、破产而解散外,其他各种方式的解散都必须进行。这是因为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权利义务已转移到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故不必清算。公司因破产而解散,其财产处分的办法须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去处理。公司因破产后不会有剩余财产,因为...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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