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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中关于隐名合伙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2025-01-04
一、关于合伙企业法中隐名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应根据其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那么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二、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如果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如果没有上述比例,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没有盈余分配比例,那么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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