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与隐名合伙人是什么关系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法院较多的采用“实质说”,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不存在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规避法律对主体的限制等。通过综合涉案的证据,首先查明案件涉诉企业的改制运作模式、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隐名股东出资金额及工商登记等情况,从理论上分析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实质法律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未规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
二、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出资财产的性质与归属不同。在一般合伙中,合伙人各自出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所有;而隐名合伙中,则是由隐名合伙人向显名合伙人出资,在名义上这些财产是归显名合伙人所有的。2、主体资格方面的不同。在一般合伙中,每个合伙人对第三人都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而在隐名合伙中,只有显名合伙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3、权利义务的不同。在一般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原则上都有执行合伙业务的权利与义务(特别约定的除外);而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一般不得执行合伙业务,也没有表决权,不能作为合伙的当然代理人,无权干涉合伙的终止等,权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
三、隐名合伙与两合公司的比较
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形式。它与隐名合伙均是由中世纪的"康美达"契约发展而来,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一方负有限责任,另一方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和有限责任股东均对他人的营业出资,而参与其利益的分配。但两者之间又有不同:1、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具有独立的人格。2、隐名合伙的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财产为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有。3、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两合公司双方都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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