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性合伙的含义和特征可以看出
隐性合伙是指一方为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与实际经济活动,但分享商业利益的合伙企业,并且仅在出资范围内对损失负责。出资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被称为著名商人。隐名合伙的特征是什么。隐名合伙是一种约定合同和非自愿合同。隐名合伙是经当事人协议成立的,隐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不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隐名合伙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隐名合伙是一种双重服务和有偿合同。隐名合伙人负责财产出资,著名商人负责业务和利益分配。双方应相互负责,并相互考虑。任何一方都不能免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隐名合伙是一种匿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中国法律没有规定隐名合伙为著名合同,也就是说,它没有给出隐名合同的法定名称,但这并不是说隐名合伙不受法律保护。隐名合伙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隐名合伙人没有义务披露其身份、出资额等信息,这是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关键区别。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法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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