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关系主要是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当事人间有没有无书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无共同经营利益,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直接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有该合伙组织的登记、有没有口头协议。当事人书面协议中出资多少钱,合作什么生意,约定一方负责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返还另一方出资并支付利息;这种书面协议有合伙之名。
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分方法
1、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不要式合同。
(1)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取决于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协议有效。
(2)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实际支付为前提。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利息的支付以双方约定为主,但对于年利率高于借贷合同成立时(当时没LPR就参照起诉时LPR)一年期LPR(LoanPrimeRate,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利率是波动的,比如2020年11月5日LPR为3.85%,3月20日为4.05%)的4倍这一部分的利息,视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予保护。
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民事法律关系。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967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民法典》第469-471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合伙协议的订立既可以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2)合伙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方式多样,包括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及劳务等,只要合伙人认可即可。
(3)合伙人需要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内可以约定对外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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