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
2、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就读学校同意后,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4、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应当提交:
1)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2)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
3)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4)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的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接待单位在申请表及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上盖章,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探亲人员,还应当提交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
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
2)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