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石油化工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船舶制造业: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
5.汽车制造业。
6.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09.24
全文4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