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权包括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养殖使用权和捕捞权,根据《渔业法》,水面、滩涂所有权属于国家,养殖使用权可由集体和个人承包,捕捞权分为内陆、近海和外海、远洋捕捞权。
渔业权是指进行渔业生产活动所应取得的权利,包括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养殖使用权,捕捞权等。根据我国《渔业法》的规定,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可以征用取得;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可以由集体和个人承包方式取得;捕捞权可以分为内陆水域捕捞权、近海捕捞权和外海、远洋捕捞权等。
渔业权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措施
渔业权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措施是指针对渔业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确保渔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建立渔业权的法律框架,明确渔业权的归属和范围,制定渔业许可和管理制度,加强渔业监管和执法力度,设立渔业保护区和禁渔期,推动渔业资源的科学评估和规划,以及加强对渔业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通过这些法律保护和管理措施,可以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渔业权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措施,旨在确保渔业活动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法律框架、明确归属和范围、制定许可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设立保护区和禁渔期、推动科学评估和规划,以及解决纠纷机制等,可实现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渔民权益维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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