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有关方面提出,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对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照选举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基层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时有发生。某些势力和个人,为了达到当选的目的而贿赂选民和代表;有的出于种种目的,干扰和破坏选举活动,有的甚至是砸毁票箱、扰乱选举会场。为了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他人的干扰和支配,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公正性、权威性,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防范和及时处理破坏选举的行为。
选举法第52条对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惩处是三个层次:一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于以违法行为当选的,当选无效。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处理,涉及的单位和部门比较多,既涉及选举委员会,又涉及人大常委会机关,也涉及公检法等机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防范和打击破坏选举的行为。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处理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掌握好三个界线:
一是罪与非罪的界线。涉及选举的犯罪,包括妨害选举罪和打击报复罪,其中比较复杂、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的是贿选的认定。既不能把一般的人际交往扩大到贿选,也不能让真正的贿选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要准确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要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二是违法与违纪的界线。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纪要承担纪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违法也构成违纪,要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对于单纯违反纪律的,要按照党政纪律严肃处理。
三是故意违法与工作过失的界线。在选举工作中,有的是为了某种目的,故意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而有的则是因为工作失误、粗心大意而造成错发选举文件、错报选举票数等问题。两者之间有本质不同,应当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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