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和破坏选举行为
时间:2023-03-10 09:23:09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

一、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什么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我们应该选举那些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健康条件和议政能力比较好的公民当人大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因此,我们必须十分珍惜,认真对待,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让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公民享有合法的政治自由必须在我国法律范围内进行。法律是自由的体现和保障,法律和自由统一的,脱离法律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3.监督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形式。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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