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的全年度的治安管理费后,杨女士家中仍旧遭窃丢失了2万元的财物,为此,杨女士将收取了治安费的居委会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的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杨女士诉称,2007年5月5日上午10时至下午14时,原告外出,回家后却发现家中失窃。原告已足额交纳本年度治案管理费,而且居委员也曾以院内安装监控摄像头、杨女士自行栽种在窗外的蔷薇有碍监控效果为由,擅自将有保护作用的蔷薇从根部砍伐。但实际上其所居住的101室窗下是监控摄像头的盲区。加之小区内保安巡逻流于形式,保安不负责,致使窃贼锯断窗户护栏,入室盗窃,又从窗户逃走。杨女士称因失窃其家中损失2万元左右。居委会在收取治安管理费后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因此要求居委会赔偿其损失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在燕北园居委会管辖范围,其受燕园街道办事处委托向小区住户每月收取治安管理费2元。燕园街道办事处聘用保安实施安全保卫。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证明,燕北园居委会向小区住户收取治安管理费的行为系代收行为,小区内的保安亦非燕北园居委会管理。杨女士以燕北园居委会为被告并向其主张民事权利无法律依据,所诉主体有误。最后,法院裁定驳回了杨女士的起诉。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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