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前产生的欠款,其是否应当由夫妇双方承担连带还款义务,须视具体情境予以斟酌判断。
倘若此笔欠款是用作维系夫妇共同生活开支、共创企业或资源共享等事宜,或是源于夫妇双方共同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协议,那么即便在婚姻破裂之后,夫妇双方仍应负担起共同还款责任。
然而,若有充分证据表明,此笔欠款主要是由其中一方以个人之名,负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的债务,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此笔债务的实际用途与夫妇共同生活、共同事业运营或基于夫妇双方共同决定的表述有关联,那么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除债务人之外的另一方将无须承担还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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