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作为抵押物时,若此款项被用作为维护夫妻共同生活、开展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起源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所引发的债务,那么在离婚之后,这笔债务往往需要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在婚姻关系尚属持续期内,夫妻任何一方使用婚姻共同财产进行抵押所产生的债务,倘若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通常情况下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针对一种特殊情况,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之外的债务。
此时,债权人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这种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或者该债务的产生并没有得到夫妻双方共同意识或共识的支持,则可以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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