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行政委托的设定
首先,强化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的理念,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任何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形式,擅自将自身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者组织行使。其次,有权设定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在设定委托时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对执法委托的必要性、可行性应当进行成本效益的分析评估,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行政机关自身原因直接行使行政职权是否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将相关行政职权委托给哪些机构或者组织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行政机关实施委托后是否会影响其行政职责的正常履行,对相对人的权益是否会造成重大影响等。第三,按照“费随事转”的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实行行政委托的,相关执法经费应当从委托主体向被委托主体转移。
(二)规范行政委托的实施
首先,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的文件确定行政委托后,委托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被委托主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依据以及具体委托的事项、范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委托机关可以收回委托。其次,委托机关和被委托主体都应当将委托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为社会广泛知晓,产生公信力和公定力。第三,被委托主体在实施委托行为时,应当显性化,防止不规范的事实委托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对行政委托的规范和监督
首先,设定行政委托的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委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委托不当、不必要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其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委托执法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并责令相关部门予以纠正。第三,委托机关加强要对被委托主体的日常监督,转变重委托轻监管的情况,防止因行政委托的失控导致被委托者违法行政,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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