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
一、行政执法监督目的
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实现立法宗旨和职能,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3、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4、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5、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6、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1、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3、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
4、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5、实行违法行政行为督查制度。
6、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
7、对行政执法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
8、区政府在其职权范周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在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责令改正或撤消。
2、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纠正或撤消。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撤消。
4、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5、对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四、案件受理
案件来源:公民投诉、举报、检查中发现。
属于受案范围的,及时受理、立案。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五、案件查办
1、调阅行政执法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
2、作适当的调查取证,制做笔录。
3、提出处理意见或草拟处理决定报区政府主管领导或区长办公会审定。
4、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书。
5、送答。
全文6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