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能否参与社会保险?
时间:2023-07-03 15:15:34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劳动年龄段退役士兵中,若在企业就业的,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成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的,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退役军人申请相关残疾等级的流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分为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办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三年内向所在单位或者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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