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需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同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存会议记录以备查阅。
股东可以委派代理人参加临时股东会,但需要提供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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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临时股东会召开方式为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后召开,一般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而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方式需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并且需要经过相关人员的提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
股东可以委派代理人参加临时股东会,但需提交代理出席的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同时,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并保存至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临时股东会召开需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并需经相关提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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