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人返还原物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限制
时间:2023-07-04 08:13:40 4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物权人的返还原物权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而不交付;

2、无权占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3、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4、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5、占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担保物权人有哪些权利优先

1、建设工程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国家税收权优先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4、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

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在非担保物权之外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职工债权不能清偿时,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进行受偿。

5、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6、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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