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定期间为一年。占有保护请求权有以下类型: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以后,可依法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2、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时,有权请求除去妨害;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指占有人的占有遭受妨害时,占有人有权请求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害占有的后果。
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本条最后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里需要说明两个问题。
首先,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原则上同妨害或者危险的持续状态紧密相连。如果妨害已经消失或者危险已经不存在,自然没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提请的必要;如果此种妨害或者危险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占有人当然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受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险持续发生,那么此项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请求权自然没有受时效限制的道理。
其次,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此项期间各国立法如德国、瑞士、日本民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大多规定为一年。该期间有的国家明定为消灭时效,有的规定为除斥期间。但是从占有保护制度的设立目的和实际功能上讲,此项期间设为除斥期间更妥。其理由在于消灭时效可因事实而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如果按照消灭时效来规定,此项期间可能远比一年要长,那么将使权利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并且通常情况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未行使的,占有人如果对物享有其他实体权利(如所有权),自然可以依照其实体权利提出返还请求,因此也没有必要在本条中规定更长的期间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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