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撤销方式
时间:2023-09-12 12:50:09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是不能撤销的。但是,承包方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法定情形包括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以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是不能撤销的。但是,承包方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法定情形是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

农 村 土 地 经 营 权 证 书 的 撤 销 规 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撤销规定主要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撤销情形、程序及效力。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者可以向发证部门申请撤销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办理手续,予以撤销。经发证部门撤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自始无效。

同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因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者的申请,发证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注销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发证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办理手续,予以变更或者注销。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撤销规定旨在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的秩序。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撤销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发证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予以撤销。

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撤销规定是为了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农村土地市场的秩序。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发证部门申请撤销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发证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予以撤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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