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权包括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谁有探望权?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而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另外,探望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探望权的时间怎么安排?
一般地,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可能会被中止探望权。那么,哪些情形会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主要标准是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特别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出现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由,如果只是因为子女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父母关系变得恶劣,或是仅仅由于需要付出抚养费的一方不及时支付的,那就影响探望权的行使。
这无疑是对另一方探视权的侵犯,但此时男方是不能以此为借口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是无法协商一致的,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行使探视权的过程中,如果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此时可以中止其探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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