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同时采用这两种方式,并按照所认定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货币补偿标准、房屋产权调换标准、对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的补偿标准、装修补偿标准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都有一定的规定。
拆迁户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用货币进行补偿,二是用房屋产权进行调换,也可以同时采用这两种方式,按照所认定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后)制定具体标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安置。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后)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后)执行。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云南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的两种选择与货币、产权调换规定
根据云南省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对于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拆迁人应当给予拆迁人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价款、拆迁安置费以及拆迁过渡费等。同时,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并保障被拆迁人的生计。
另外,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和拆迁周转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纳入当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用于拆迁补偿安置。拆迁周转金由拆迁人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应当专款专用。
根据以上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但拆迁人应当给予拆迁人相应的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人应当遵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规定,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应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同时,拆迁人应遵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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