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辖处理工程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3-03 15:22:07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院管辖及约定仲裁的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有利于纠纷得到迅速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发生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管辖或由某一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当事人如果选择诉讼作为解决争议方式,还可以进一步约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江苏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为: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2)南京市、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5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其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4)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低于上述标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一审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须报请省法院批准。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当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处理纠纷时,则不发生类似问题,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可对纠纷作出处理。一个建筑工程很可能是由多个施工单位完成的,虽然这样可以提高效率,不过毕竟是不同的施工单位,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纠纷的,有些甚至还会闹到法院上去的,所以在建筑施工开始之前,承包方和发包方一定要就有关的事情说清楚,还要签订协议,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以后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什么纠纷,影响施工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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