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性质认定
时间:2023-03-14 20:42:52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

2、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一、婚前个人财产的特殊处理

(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二)债务人配偶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配偶有义务就该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无异议,但关于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则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接受婚前财产的范围作为抗辩的理由,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应当限定在其实际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但在很多时候大多采用后者。例如《瑞士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先例。《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定:(1)配偶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对某财产可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得因夫妻财产权的设定或变更,或因夫妻财产权的分割而解脱被清偿的责任。(2)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于配偶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不足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上述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又同时规定了配偶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负偿还债务责任,因而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有合理性。

二、离婚了夫妻债务怎么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三、离婚后对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后,债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承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即使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该笔债务也必须由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偿还债务,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后,有权找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对于非共同债务的部分,应当由举债人个人偿还,另一方无偿还的义务。

一般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需要综合该笔债务的用途综合考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笔债务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确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时候确已追认的,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所负的债务是明显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或者是一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产生的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但是,债权人能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的,还是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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