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权委托书注意的几点事
授权委托书注意的几点事是:
1.本授权委托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专用。
2.授权委托书须由授权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3.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仲裁委员会,并由本仲裁委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4.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递交本仲裁委员会存卷。
二、授权委托书无效的情形
1.代理人不适格,如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之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自然无效;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无效;
3.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中有损害国家利益、第三方利益以及不合公序良俗的约定,该委托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4.发售债券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这类行为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其他民事主体不得代理。
委托代理在民事活动中适用范围很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委托行为,出具委托书便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可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三、授权委托书如何进行公证
委托书公证办理流程如下:
1.委托人和受托人向公证机构提交身份证件、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2.公证机构对当事人资格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合法的,开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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