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的法律定义和刑责
时间:2023-06-30 18:42:14 2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判断可参考行为人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在犯罪构成上,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具体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例如,根据行为人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进行认定。

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刑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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