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干预现象的主要表现形式及造成的危害
(一)在诉讼中干预。党政干部和个别机关公务员利用各种人情关系,甚至金钱关系,权力地位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在案件立案时打招呼、批条子,蛮横强令甚至贿赂,指定案件承办人,在幕后操作案件的审判进程,进而影响裁判结果,使司法公正流失殆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执行中干预。党政干部和个别机关公务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协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为执行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执行员,批令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进行评估拍卖,阻止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使执行工作困难增大,陷入被动。
(三)司法行政干预。主要是指党政干部安排法院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影响法院居中裁判这一工作地位,影响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求法院违法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二、目前预防非法干预现象采取的措施
如何预防非法干预,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就需要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不断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目前普遍存在问题的实际情况,大足县法院提出了三强化举措,以防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非法干预,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把各级党政机关和职能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这项工作纳入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被告或被执行人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案件,为国有企业的案件,以及可能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集团性敏感类案件,主动向县委、人大、县政府请示汇报,说明案件审判、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即将采取的措施,听取意见并合理改进,最大限度争取到行政支持和理解,力求从源头上斩断非法干预。
二是强化联动。对党员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滥用权力,采用打招呼、批条子、蛮横强令甚至威胁贿赂办案人员等方式非法干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对指使、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对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而拒不协助执行,甚至与被执行人串通给执行工作带来巨大阻力的,一经发现立即保全并收集证据,同时向院党组和领导汇报,并及时与同级党委或上级人民法院联动,将涉嫌非法干预的证明材料及线索移送给纪检监察部门,商同在一定范围内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不良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最大限度震慑并预防非法干预。
三是强化宣传。结合我县提出的五五普法、法律六进工作要求,积极创新活动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到学校、村镇、企业、社区、机关、单位活动,不断增强全县人民自觉学法、守法、护法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增强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让其充分认识到非法干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行为性质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思想上震慑非法干预。
文/邓磊(大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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