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保障局、建委(局)、有关建筑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省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两部《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维护农民工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阻碍了我省建筑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为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按约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信用监管,并作为劳动保障年审、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的考核内容。要积极开展对拖欠工资行为的专项检查和巡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对于有恶意拖欠行为记录或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社会影响的建筑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冻结新立项和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待验证建设资金落实并提交了工程款支付担保书后方可继续审批程序。对于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使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或者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追究工程总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劳务队长的责任,有恶意拖欠行为或造成社会影响的,要取消其投标(或分包)资格,吊销项目经理岗位证。
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建设厅将不定期地在新闻媒体上对十大拖欠工资案件和十大拖欠工程款工程予以公布。案件凡公布所涉单位,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重点跟踪监管。
三、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特别是对政府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督,使建设项目能够按期支付工程款,做到不拖、不欠,真正使政府投资工程成为“示范工程”,起到示范作用,杜绝拖欠工程款的恶性攀比现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从源头上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
四、组织开展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大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建立健全必要的情况沟通制度,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这项关系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抓紧,抓实。
经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10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对劳务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理出建筑市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对可能引发的农民工群体上访事件要及时查处化解矛盾;要加强信息的上报制度,各地开展执法大检查的动态信息,定期向省劳动保障厅监察处及省建设厅建管处及时报送。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各地要针对农民工队伍的“散”“乱”“难”等特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围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进行普法宣传,从而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与能力。有关单位应派专人不定时多频率的在建筑工地比较密集的地区进行巡查工作,对那些资历差、信誉差、“三角债”发生频繁的建筑单位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尽早处理,创造依法维权环境,关注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六、大力发展乡镇建筑劳务企业,逐步扭转建筑农民工自发、零散进城务工的局面
建筑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乡镇政府要引导本乡镇的建筑劳务带头人组建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建筑劳务企业为依托,把本乡镇零散的建筑劳务人员吸收进来,按照建筑工种建立专业劳务建制队。建筑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建筑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乡镇建筑劳务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方开,把乡镇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实行“规范管理,限时审批”制度。各个建筑农民工输入城市要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分包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交易的监管。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发[200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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