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二次交易时交房的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16 22:32:57 1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即为房改房。

房改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是低于成本价的标准价购买,产权由个人和单位共有;第二种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完全归个人;第三种是以成本价购买,产权也归个人。即房改房可分为部分产权的房改房(第一种)和全部产权的房改房(第二种和第三种),前者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从而取得住房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后者则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

二、从法律性质上讲,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实际上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住房单位和购房职工间的特殊共有关系。该“共有”表现在:

1.购房者所购住房的价值构成上包含有售房单位的出资部分,并且各自占有一定比例。详言之,部分产权的房改房的标准价是已扣除土地占用等成本因素,并采取付款方式含工龄折扣等方法后的优惠价格,故其低于成本价,更低于市场价,不再是房屋商品价值的完整体现。实际上,标准价低于成本价的部分,是作为对职工的优惠补贴而由售房单位负担的,由此就形成了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对住房的不同产权比例。(这一点在产权登记时应有记载)

2.购房者将住房转让、出租所得收益在补交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有关税费后,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者按各自产权比例分配。

3.购房者将该房进入市场交易时,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但部分产权所体现的共有又不同于民法中的一般共有,而呈现出“特殊性”:首先,部分产权中的售房单位在该房屋进入市场交易前不能占有、使用和支配已出售的房屋。其次,部分产权的购房者依约定,如住满五年、付清房款等,勿须经售房单位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处分该房屋。再次,部分产权中的售房单位只有在购房者将该房屋进行交易时才有权就该收益依产权比例进行分割,否则,购房者享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售房单位不能就其享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割。

三、相对部分产权而言,全部产权的法律性质简单得多。

购房者以成本价购买其承租的公房后,拥有100%产权,该公有住房就变为私有住房,购房者系该房的所有权人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出售,但其在行使所有权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按《贵州省房改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规定,经县以上政府房改部门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不能因此造成新的居住困难,职工出售房改房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单位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分配或购买住房,不得再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和租赁公有住房等等。

八类房改房交易有风险

房改房是指国家将原先租给职工的公有住房,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以相对较低的成本价格出售给职工。国家对于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交易。

而在房屋流通领域,房改房无疑是一类特殊类型的房屋买卖。在涉及房改房买卖中,如果买卖双方不掌握相关政策,很容易引起纠纷。本期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易静律师,就房改房买卖中的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为读者进行解读。

政策解读

8种情形禁止交易

一般情况下,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8种情形被严格禁止,尤其是买方更应该仔细辨认或者核实清楚,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买卖无效。

这些情形包括: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对于允许上市符合买卖情形的房改房,易律师认为买卖双方还需注意几点:一,购买后使用一定期限方可上市。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原则上房改房应在居住满5年后方可上市。二、符合上市期限条件后,必须要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因为房改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买卖,只有在批准后买卖双方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三、在交易过程中,购买人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出售人需交纳出售收益。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典型案例

一方购房改房,离婚后如何分割

刘女士婚后参加了单位的房改购房,现在刘女士与丈夫离婚,她想问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易律师认为,根据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因此,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售房单位也不能以非本单位职工为借口,侵犯产权人的利益。但是未分到住房的一方已不再享有优惠购房的待遇,且被分割的住房价格,构成中隐含着购房家庭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和国家企业给予职工的优惠待遇,所以在对房改房作价分割时应参照该房的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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