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
时间:2023-05-07 10:53:35 1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例1

机械合同完成后,工厂需要支付赔偿金

刘是一名机械技师。2014年,他被介绍到一家新成立的工厂工作。他的主要工作是为工厂安装和调试中央空调和部门机械。他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协议,同意刘的主要工作是安装机器。当所有机械安装和调试完成后,刘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截至2016年2月底,工厂的所有设备均已安装完毕。然而,刘提出他已经在工厂工作了两年。在获得相应收入的同时,工厂应补偿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但是,工厂认为,他们与刘之间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工厂不愿意续签合同,而是双方同意的终止方式。因此,工厂不应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案例2

签署为期两年的废物清理协议。协议到期时是否支付赔偿

宋女士是清洁工。她与一家公司达成协议,由宋女士负责清理公司的工业废物,公司每月支付宋女士20000元。宋女士负责清理工业废物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双方签署了为期两年的相关协议

协议期满后,公司终止了与宋女士的关系。然而,宋女士找到了这家公司,要求支付她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自己的经济补偿。但是,公司认为双方在协议期满后终止关系,而不是单方面终止合同,因此公司不应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提供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不同的劳动模式,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是不同的。在案例1中,Li与公司商定的截止日期取决于具体任务的完成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此类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此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如果完成某项任务的劳动合同因任务的完成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刘应获得公司的经济补偿

在案例2中,宋女士确实为公司清理了工业废物,但宋女士亲自负责清理工业废物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公司根据宋女士完成的工作支付工作报酬。符合中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宋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合同。因此,本协议期满后,公司没有义务向宋女士提供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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