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有效仓储期限时仓储物损坏的有谁承担责任
仓储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的性质,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仓储物损坏的情形
案例分析:
田某将一批茶叶存至某仓库内,但因包装不当,茶叶发霉变质。田某取货时发现了茶叶变质的情况,要求仓库赔偿,但是遭到了仓库的拒绝,田某遂将仓库诉至法院。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对于保管人来说,保管仓储物系其合同义务,但当仓储物的变质、损坏、灭失系存货人的原因造成时,保管人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田某因自己未将茶叶包装妥当而造成茶叶发霉变质,显然无要求仓库赔偿。
三、民法典中对仓储物损坏的规定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七条: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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