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湖南省2010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
6月22日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伤残津贴调整对象:现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04年1月1日后),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标准:符合以上调整增加伤残津贴范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09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从2010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
调整标准:符合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范围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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