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部:此部分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仲裁庭组成、开庭情况概述等;其主要功能是说明参与案件审理人员基本情况。2、主体:此部分包括仲裁请求、答辩情况、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其主要功能是展示案件争议焦点和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查明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判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告知当事人后续法律权利。4、尾部:此部分包括仲裁员姓名、书记员姓名、裁决日期等。对于裁决书上的签名是打印还是手写,从各地实践来看并不一致。鉴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已明确规定裁决书需由仲裁员签名,各地应按照此规定执行。
一、经济纠纷提出仲裁请求的流程是什么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只有那些能够提交书面的仲裁请求,且能提交当初与被告签署的仲裁协议等证明性的材料的,仲裁请求才有可能会被仲裁机构受理。任何以口头的方式提出仲裁请求的,一般无法阐述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等,仲裁取证较为困难,是不会被受理的。
二、民事判决书有哪些内容?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标志,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必须文字简洁、表达准确无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民事判决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等三大部分,各个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如下: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案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审判组织、所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二)正文
正文部分是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权利请求、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
(三)尾部
判决书的尾部包括本判决是否准许上诉、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同时要注明该判决书制作的年、月、日,并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的上述三个组成部分,主要是对一审诉讼案件判决书的要求。非诉讼案件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在内容和要求上与此不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书,由于不存在民事权益之争,所以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又由于非诉讼案件是要求确认法律事实,所以应当记明申请人申请确认的事实和根据。同时,也不要求写出上诉期间和上诉审法院,只需表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
如果制作判决书时发生失误,如错写、错算,或者经过法庭审理核实的事实、口头宣判时已经宣告的事项被判决书遗漏,或者其他应列入判决的事项未被列入判决,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补正,但这种裁定不属于补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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