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反倾销有充分证据提起时,当局应予以公告。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出口国名称和涉及的产品;
(2)开始调查的日期;
(3)申请书声称倾销的证据;
(4)导致产生声称损害存在因素的概要说明;
(5)指明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及其住址;
(6)允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公开陈述其观点的时间限制。
2、反倾销调查过程
一旦调查开始,当局应将国内产业的生产商提出的申请全文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成员方当局,并应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有关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当局作出存在倾销的最初裁决,并且断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调查期间发生损害是必须的,可采取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有两种:
一是征收反倾销临时税,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下如需延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
二是提供担保,即出口商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等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
临时措施应从反倾销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采用。当出口商以价格承诺方式主动承诺修改其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该地区出口,从而使当局对倾销有害结果影响的消除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停止或终止。否则,可立即采取临时措施。
3、裁决
反倾销调查的结局就是依据倾销是否存在,是否构成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作出最终裁决并予以公告,作出肯定的最终裁决的方式即根据倾销的幅度和影响征收反倾销税。如决定征收反倾销税,还应公布各涉讼出口商、生产商出口产品应征收的反倾销税额或税率。
4、行政复审
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并提交了认为十分必要的确定资料时,或者征收反倾销税已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当局应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时进行。行政复审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束。
一、什么是反倾销协议
1、协议由三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组成。
第一部分包括原则、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国内产业的定义、发起和随后进行调查、证据、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追溯效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及复审、公告和裁定的说明、司法审查、代表第三成员的反倾销行动、发展中国家成员,共15条,是该协议的实质性条款。
第二部分包括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协商、争端解决。
第三部分为最后条款。协议的宗旨是规范各成员的反倾销措施与行为。
2、协议规定了:如何认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如何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正在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在发起和进行调查、收集信息、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审议认定以及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方面应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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