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探望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子女也是义务
关于探望权的性质,一直存在权利说与义务说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改革的精神,父母权利本位正向子女权利本位转型过渡,因此,将探望权定性为父母的一项义务更有利于子女利益最大化。以亲情为纽带,子女要求会见父母是基于血缘的固有权利,满足自身的生理需要。尤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包括成年子女),更需要父母合理的探望与照顾。因此,探望权不应当仅从父母利益出发,而更应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的权利。本案中,王某的合理探望与护理是积极履行探望义务的表现,也是林某的应有权利,郭某不得妨碍和阻止。
2、父母探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符合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依法享有探望权不仅契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更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展。本案中,王某的合理探望与照顾有利于女儿的身体恢复和亲情融合,当郭某的妨碍或阻止行为违背社会道德秩序和善良风俗且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阻止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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