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48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